单位购买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要做到心细,会计每天都与数字为伍,如果不细心的话很容易算错帐的,单位运营的过程中离不开财务人员,相关税费,货物情况等等都与会计工作关系密切,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有五个城市问题,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讲述。
1、单位购买的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2、纳税人有哪些情况不能领取发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3、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方式怎么选择?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经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在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较长不得超过48个月。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4、一般纳税人外购石料生产建筑用的石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所以一般纳税人外购石料生产的建筑用石材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固定资产丢失,其进项税额应按原值还是按净值转出?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所以企业丢失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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